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治疗癌症的药一盒三万,以及印度治疗癌症的特效药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大家好,我是观察君。
最近观察君不少处在而立之年的朋友,在聊起保险话题时都有点不开心。
细问之下才知道,到了三十岁,有了伴侣和孩子,真正为人父母了才发现保障意识有多重要,然而自己的,伴侣的,孩子的都可以努力配置全,只有遇到父母时犯了难。
原来绝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对于投保重疾险和医疗险在年龄上限上都做了规定:爸妈到了60周岁,市面上可以投保的选择极其有限,即使有些保险公司声称推出了“高龄保障计划”,详细一问,也是要填若干张健康告知问卷才可以。
得过慢性病的,要告知
手术住过院的,要告知
曾经被拒保的,要告知
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要告知
身体曾经出现过肿块和结节的,也要告知
.....
即使幸运的核保通过了,也会存在“保额限制”的问题。
啥意思?
就是不能想买多少就买多少!
我们仔细想想,就算是给55岁的爸妈保一个10万额度的重疾,真的到了赔付的那天,在ICU呼吸机一开六万块,癌症靶向药一盒三万块的今天,这笔钱可以支撑多久?
所以保险有时候,还真不是我们想买就能买的。
保险公司会详细评估被保险人的年龄,既往病史和拒保情况等等,再决定是否承保。
人到三十,谁的爸妈身体不或多或少出点问题呢?
用年龄这个标准作为投保硬要求,把很多超过60周岁,但身体倍儿棒的爸妈们拒之门外。而为了享受到同样额度和覆盖面的保障,就要比年轻人付出更多的保费,让本就不太宽裕的养老金更紧张,也会打乱作为家庭支柱的我们很多人生计划。
当我们在2020年跨年时,并没有意识到一个口罩可以卖到30块,普通的84消毒水都能买断货,见证了那么多同胞的生离死别,今年的春节变得如此刻骨铭心。
如果这些亲身经历能让你体会到,风险就是无时不刻的在我们,在我们爸妈的周围潜伏,为何不早早替他们做好健康保障呢?
如果已经决定给爸妈做健康保障,作为保险小白怎样选择适合适合的方案呢?
下面观察君将以60周岁作为一个界限,提供两套建议方案给大家参考
*本方案不涉及任何公司的任何产品,请放心阅读*
方案A:医疗险+重疾险(适合60周岁以下的爸妈)
*医疗险:实报实销,补充医保报销不足的部分
在医院里花的钱,可以凭单据按比例报销,不受医保限制。
如果罹患了重疾,无论是本人还是子女,都希望能去最好的医院,吃最好的药,得到最有效的治疗。
然而很多治疗恶性肿瘤的进口药和靶向药目前都没有进入医保用药范围,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给爸妈准备这样一个险种,想用好药就只能自掏腰包,否则就只能选择国产药物的治疗方案。
*重疾险:罹患合同内的重大疾病,一次性给付
确诊了合同里规定的重大疾病(具体病种根据保单不同而不同),一次性给你保单的基本保额,保了多少,钱直接打卡上,用途可以是治疗疾病,也可以吃喝玩乐,总之这笔钱的使用权就归你了。
为什么这两个险种要搭配来投保呢?只买其中一个不行吗?
观察君答:要想使用“医疗险”的实报实销功能,首先需要有一笔费用投入医院的各项治疗,才可以拿到单据去报销。
如果目前没有一笔足够额度的现金流,支付罹患重疾后医院的各项开销,实际上是无法通过“医疗险”弥补疾病损失的。
而如果只投了“重疾险”,病愈出院后,可能会面临的问题是在“没办法立刻上班”或者“短期/长期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消耗家中储蓄用来进行日常开支。
因此,只有将医疗险与重疾险搭配投保,才能将保险公司赔付的钱循环起来使用,既治了病,又能有一笔钱保障自己病后的各项开支。
方案B:意外险+防癌重疾险(60周岁以上的爸妈)
上文提到,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年龄上限都设置在60周岁,但也不意味着,超过60周岁,我们就被迫只能任由爸妈在保障上“裸奔”。
可以针对性的选择“意外险”(出门锻炼摔倒,反应不够快被机动车撞倒等等),以及防癌重疾险,在单一癌症病种上尽量多的为爸妈做覆盖,而且一般这样的险种是短期限,可以灵活的搭配投保。
希望今天观察君分析的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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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便 问 都 能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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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丰收
6月2日,山东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假药罪被改为非法经营罪,14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均有所减轻,另有1人被判无罪。这起因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引发的刑案,因与电影《我不是药神》情节相似,被称之为连云港“药神案”。
《我不是药神》上映引发社会关注后,现实版“药神案”纷纷浮出水面。随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前曾以销售假药罪判决的上海“药神案”,后改判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相比一审判决结果,改判后的惩罚明显减轻。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是“药神案”改判的又一个典型案例。
上海、连云港两地的“药神案”改判,突出彰显了我国法治进步。过去,因《药品管理法》中有涉及假药的相关规定,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决可以理解。但把能为患者“续命”的、境外合法上市的靶向药认定为假药,既不符合这类药品真实情况,也与公众认知存在偏差,还忽略了患者感受,所以修改法律规定是必然要求。
去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删除了原来“按假药论处”的相关条款,这就不把代购、销售的印度仿制抗癌药等同于假药,使我们的法律规定更科学更符合实际。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由此,“药神”不再受到重罚。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既给了司法机关审理“药神案”的法律依据,也给了法律代理人、当事人重新辩护的理由。这类案件纷纷改判,不仅减轻涉案“药神”的处罚,给患者心理安慰,还会唤起公众对法治的敬仰,提升司法公信力,这都是法治进步带来的积极效应。
以连云港“药神案”为例,二审改判之后,多名被告人不但刑罚减轻,而且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不过,这些被告虽然不会以销售假药罪被惩罚,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并从中获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类“药神案”带来至少两方面的提醒。一是有关方面应加快审批、进口更多境外合法上市的新研发抗癌药和仿制抗癌药,以切实降低癌症患者的用药负担。一旦患者可以从正规渠道买到价格合理、安全有效的进口抗癌药,自然不会从不正规的“药神”手中去购买廉价抗癌药。2018年以来,有关进口抗癌药的好消息不断,如零关税、政府集中采购、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加快创新药进口上市等等。以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为例,这些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可大大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二是民间“药神”也应规范经营进口抗癌药。虽然修改法律后“药神”不会再以违反销售假药罪被判,但如果经营不规范,也会涉及非法经营、走私等违法问题,仍难逃法律惩罚。从规范市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角度来说,有关执法部门对于违法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仍有治理必要。
至于如何惩罚违法“药神”,既要从非法经营、走私等角度来审视,也要准确理解并适用新《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即“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